19 關於土地管轄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有急迫情形,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優先定之
(B) 企業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
(C) 自然人事件依其住所地
(D) 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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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7), B(114), C(221), D(62), E(0) #3399616
統計: A(1537), B(114), C(221), D(62), E(0) #3399616
詳解 (共 7 筆)
#6316063
行政程序法
第12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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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7576
行政程序法 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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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362
(A)錯在「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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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364
關於土地管轄之順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有急迫情形,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優先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4款
急迫情形是最後的管轄權決定依據,不是優先依據,選項(A)的說法與法規順序不符,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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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企業事件依經營企業之處所✔️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2款
(C) 自然人事件依其住所地✔️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3款
(D) 不動產事件依不動產所在地✔️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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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 (管轄權之補充規定)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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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457
土地管轄順序(EX哪裡的政府要來處理這件事)
1不動產所在地
2公司營業處所
3法人的居住所
前三項都找不到才能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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