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我國政府部門非典型人力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屬不預定期限(open-ended)僱用
(B)適用勞動基準法
(C)勞動承攬人力屬之
(D)並未透過國家考試方式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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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0), B(485), C(528), D(289), E(0) #3036145
統計: A(3050), B(485), C(528), D(289), E(0) #3036145
詳解 (共 8 筆)
#5681488
這題好像已經考第二次了
跟我目前這份工作好像相關~
勞動部針對疫情紓困 這3年有個叫安心上工的紓困方案~
A 以我舉例 我的工作是一年為期 每個月只能做10天 一年共960小時 所以A是錯在不預定期限
B適用勞基法是沒錯的 因為適用目前時薪168下去換算你的工資
C沒錯
D我的確也不是考試進去的 是透過就業服務站引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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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782
關於我國政府部門非典型人力特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屬不預定期限(open-ended)僱用從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B) 適用勞動基準法
(C) 勞動承攬人力屬之
(D) 並未透過國家考試方式任用
政府非典型人力可分為「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勞務承攬人員」三種。
其中「臨時人員」,指的是政府機關以定期契約直接僱用,從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工作內容不涉行使公權力而非屬公務人員。此類人員由政府與其簽訂定期契約,不佔正式員額,依不同的法規進用分為聘用、約僱、約用三類人員,統稱「契約人員」,即一般俗稱之「約聘僱人員」勞工。雖然比起正式公務人員,臨時人員的就業不穩定,但由於其勞僱及指揮監督關係較派遣、承攬勞工明確,故權益問題相對單純。
「派遣勞工」,其特性是對其之使用及僱用分離;勞工在法律、名義上的雇主為民間派遣公司,但實際被派至政府機關(要派單位)工作,由該機關的主管行使指揮監督。
而「勞務承攬人員」,則處在與「派遣勞工」非常類似的三方關係:首先,由政府機關(定作人)與承包廠商(承攬人)簽訂業務承攬契約(商務契約);
然後,承攬廠商再將所僱用的勞工,派至政府機關服務。與派遣的差異在於,政府機關對承包廠商的勞工理應不具指揮監督權力,故不能干涉勞務承攬人員的勞動過程(工時、排班、休假……等),僅得就工作成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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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589
(A) 屬不預定期限(open-ended)僱用→在計畫結束或契約期限屆滿後,用人即結束
(B) 適用勞動基準法→承攬人員因為不是「勞工」,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規定,承攬契約的雇主自然沒有義務為 承攬人保勞健保,承攬人可以考慮透過工會來加保勞健保。
(C) 勞動承攬人力屬之
(D) 並未透過國家考試方式任用→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公教志工.....皆不需要透過國家考試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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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人力
運用非典型人力的五種類型中
(一)臨時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2 點第 1 項
規定,係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
(二)派遣勞工: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係指派遣事業單
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三)勞務承攬人員: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爰勞務承攬係各機關依
業務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並以所承攬業務具體完成為履約
標的,且其承攬人員之運用、調度及管理事宜,悉屬廠商權責。
(四)公教志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 2 點規定,係
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
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五)替代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
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規定,係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
(二)派遣勞工: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係指派遣事業單
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三)勞務承攬人員: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爰勞務承攬係各機關依
業務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並以所承攬業務具體完成為履約
標的,且其承攬人員之運用、調度及管理事宜,悉屬廠商權責。
(四)公教志工: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 2 點規定,係
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
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五)替代役: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
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承攬
承攬制性質
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與一般勞動契約相比較為自由。
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與一般勞動契約相比較為自由。
「承攬制」的性質屬於非固定性以及非繼續性,不如一般勞動契約必須每月支付薪水(可能以案子計算薪資),且承攬人可以同時承攬不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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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002
非典型人力之類型及定義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之員額評鑑,將非典型人力區分為「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勞務承攬人員」、「志工」及「替代役」等五種(許惠妙、張婉珍,2013)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於各機關之員額評鑑,將非典型人力區分為「臨時人員」、「派遣勞工」、「勞務承攬人員」、「志工」及「替代役」等五種(許惠妙、張婉珍,2013)
| 臨時人員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係指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 |
| 派遣勞工 | 依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係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
| 勞務承攬人員C | 依民法第 490 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爰勞務承攬係各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採購,並以所承攬業務具體完成為履約標的,且其承攬人員之運用、調度及管理事宜,悉屬廠商權責 |
| 公教志工 |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第 2 點規定,係指經機關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志願協助機關辦理指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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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役 |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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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用人員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工作為限。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約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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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不預定期限:終身
預定期限:非典型人力是指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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