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時應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時,應審查的項目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A)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
(B)該事業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C)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D)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需用土地人之財務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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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 C(12), D(807), E(0) #150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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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369
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申請徵收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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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申請徵收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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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301

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

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
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B)
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
計畫。(A)
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c)
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
核。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
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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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468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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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二 章 徵收程序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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