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107條所定之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A)幣制
(B)國防
(C)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D)國際貿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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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339), C(3806), D(1094), E(0) #2572521

詳解 (共 10 筆)

#4449398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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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6127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B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A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D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C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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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2193

C107/108簡易版快速區分法:

C107:與「財稅」相關,開頭有「國」
C107制度只有:司法/幣制,其餘係C108之要件。
C108:與「省」有關,「公共、公用、合作」皆是C108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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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679
款項太多難記的話,一個簡單記法,希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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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2792

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B)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A)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D)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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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907
(C)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是由中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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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311
107條:只能中央管108條:可以丟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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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130

憲法第107條 中外國幣稅司,航空油電法/有關"國"的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交。

二  防與國防軍事。(B)

三  國籍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政及政。

六  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營經濟事業。

九  制及國家銀行。(A)

十  度量衡

十一  際貿易政策。(D)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立法事項】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健保)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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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441

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解題】
幣制 → 屬於 
國防 → 屬於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 不屬於憲法第107條所定之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國際貿易政策 → 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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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014
第 十 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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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97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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