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之職權?
(A)公務人員之考選、任免
(B)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
(C)公務人員之級俸、陞遷
(D)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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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86), C(400), D(6875), E(0) #3184820
統計: A(128), B(286), C(400), D(6875), E(0) #3184820
詳解 (共 10 筆)
#5993208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原服務機關(懲處)、懲戒法院(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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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124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增修條文§6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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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97
資料來源: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16666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之處分,亦皆有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概念上極易混淆,依學者見解,二者應有以下不同: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二) 處分事由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處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之種類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懲處之種類則有: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政務官則均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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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730
懲戒法院前身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屬司法院下設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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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990
(D) 公務人員之懲處、懲戒
懲戒: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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