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乙女與丙男發生性行為後,懷胎二個月時,經人介紹與知情之甲男結婚,七個月後,妻乙生下一 子丁。不久,甲死亡,乙與丙結婚。丙、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為何?
(A)直系姻親
(B)直系血親
(C)旁系姻親
(D)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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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158), C(18), D(148), E(0) #3117045

詳解 (共 3 筆)

#5853832

民法1061: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1062: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1063: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106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甲乙結婚時,乙是懷胎2個月狀態,7個月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下丁,自丁出生日回溯受胎期間9個月,落在181~302日之間,符合「受胎期間」,故此時,丁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但不久,甲死亡,乙與丙結婚,但是,因為甲尚未提起否認之訴,丁還是甲乙間法律上推定的「婚生子女」。
既然丁不具民法1064條所訂之「非婚生子女」身分,所以就算其生父丙與生母乙結婚,仍無從視為婚生子女,所以不是直系血親。

民法969: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970: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丙對丁來說是媽媽的老公,即血親之配偶,為姻親
丙對丁的親系及親等從其配偶,也就是比照媽媽的親系等,所以叫一親等直系
結論就是:直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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