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關於物權排他效力之敘述,何者為絕對不得同時並存於同一標的物上之物權?
(A)普通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之間
(B)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C)區分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D)不動產役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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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67), C(71), D(136), E(0) #311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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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081
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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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226
民法832: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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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757
用益物權的種類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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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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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之差異性:
僅在於「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差異,亦即二者同為在他人土地「上下」設定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及於所有權之全部
區分地上權之客體範圍,僅及於所有權之一定空間內。

民法§832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841-1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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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496
(A) 普通地上權與普通地上權之間 不能並存
(B) 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 所謂物權之排他性係指「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內容完全相同之物 權」,惟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並非完全互斥,故無物權排他性 之問題。
  • 普通地上權是存在他人土地上下
  • 區分地上權則是存在他人土地上 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
  • 後者的空間範圍顯然包括在前者之內;前者似乎指 土地上下的全部空間,後者則是指土地上下的部分空間,以此來區別普通地 上權和區分地上權。
(C) 區分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D) 不動產役權與區分地上權之間
  •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一、

物權之共通效力 

(一)排他效力:

物權係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權力,故同一標的物上,原則上不能再成立與之內容不相容之物權(一物一權主義),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所有權得與定限物權併存。

2.抵押權得與其他抵押權或用益物權並存:

抵押權之設定不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之故。

3.不動產役權得與其他用益物權並存

用益物權原則上無法並存,但數用益物權對土地之利用方式可相容者,不妨害使其並存,以增加土地利用效益,例如:不動產役權僅提供需役不動產便宜之用,應得與地上權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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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3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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