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法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在內
(B)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在內
(C)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和執行長
(D)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以公職人員之作為使他人直接獲取利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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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44), C(186), D(841), E(0) #3563653

詳解 (共 3 筆)

#6695460
(C) 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和執行長
適用對象(第2條)

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首長、政務官、民意代表、法官檢察官、高階軍官、公法人機構董事長、監察人…等,都屬「公職人員」。
→只要是有公權力或代表政府的人,大多都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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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法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在內
利益的範圍(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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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上利益 :錢、土地、房子、股票、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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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產上利益 :升遷、調職、錄取考試、進用助理等。
→不只錢,連升官機會也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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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在內
關係人(第3條)

包含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爸媽、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受託人、親友經營的公司、民意代表助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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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以公職人員之作為使他人直接獲取利益者為限
利益衝突(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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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職人員辦事的決定,可能讓自己或關係人拿到利益,就叫「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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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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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226
詳解與理解 題目重點:理解《公職人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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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101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或不當影響其本人或關係人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

  • 利益的獲取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
  • 不當影響並不限於「作為」(積極行為),也包括不作為(消極不行為)。
  • 利益衝突的認定也不限於實際獲取利益,只要有「得影響」(即可能影響)的潛在可能性即符合。

因此,該選項「以公職人員之作為使他人直接獲取利益者為限」的說法過於狹隘且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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