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法所稱之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在內
(B)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包括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在內
(C)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董事長和執行長
(D)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以公職人員之作為使他人直接獲取利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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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54), C(193), D(897), E(0) #3563653
統計: A(23), B(154), C(193), D(897), E(0) #3563653
詳解 (共 2 筆)
#7219101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或不當影響其本人或關係人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
- 利益的獲取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
- 不當影響並不限於「作為」(積極行為),也包括不作為(消極不行為)。
- 利益衝突的認定也不限於實際獲取利益,只要有「得影響」(即可能影響)的潛在可能性即符合。
因此,該選項「以公職人員之作為使他人直接獲取利益者為限」的說法過於狹隘且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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