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甫上高中 16 歲之甲,為上學之便,逕以父母給予之壓歲錢向自行車行老闆乙購買新臺幣 8,000 元之自行車一台。雙方達成合意後,乙為製作售後服務卡,並登錄消費者資料時,始發現甲原來尚未成年。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C)甲購買自行車上學,非屬依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D)若甲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認以自行車上學過於危險,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得撤銷甲、乙間之 買賣契約
統計: A(11), B(425), C(18), D(111), E(0) #3288992
詳解 (共 5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屬於民法總則中關於「人」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B) 甲係以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自行車,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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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法律地位: 甲 16 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1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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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的效力: 其所為的契約行為,原則上屬於「效力未定」,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民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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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關鍵例外: 本題的關鍵在於甲使用的金錢來源是「父母給予之壓歲錢」。這會觸發民法總則中的一個重要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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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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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予子女壓歲錢,在社會通念上,通常就默示地包含了允許子女在合理範圍內自行運用、處分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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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使用這筆被允許處分的財產(壓歲錢)去購買自行車,就其所動用的這筆財產範圍內,甲被視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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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為甲是使用被允許處分的財產來訂立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 84 條,該買賣契約自始有效,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後再承認。
現在我們來檢視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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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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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首先,原則上效力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其次,本案適用民法第84條的例外,契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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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購買自行車上學,非屬依其年齡及身分之日常生活所必需,故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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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日常生活所必需」是民法第77條但書的另一種例外情況。購買 8,000 元的自行車是否屬於此例外,有討論空間(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更重要的是,即便不屬於此例外,契約效力也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並且,本案更適合直接適用民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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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甲之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認以自行車上學過於危險,為保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得撤銷甲、乙間之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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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法定代理人的權利是對於「效力未定」的契約決定是否「承認」,使其生效。對於一個依民法第84條已經有效的契約,法定代理人並無單方面「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的發生有其特定法定事由(如被詐欺、被脅迫),不能僅因父母改變心意或覺得危險就任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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