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不屬於《教師法》所明定的教師義務?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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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59), C(99), D(2680), E(0) #52402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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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為教師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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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 17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A)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B)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C)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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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916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權利與義務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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