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何者為最狹義的公務員概念?
(A)依據公務員任用法第5條所任命之人員
(B)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C)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任命之人員
(D)刑法第10條所稱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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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6), B(299), C(259), D(199), E(0) #156368
統計: A(3196), B(299), C(259), D(199), E(0) #156368
詳解 (共 8 筆)
#2661769
最廣義->最狹義 順序如下:
(最廣義)國家賠償法 >(最廣義)刑法 >(廣義)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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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31
| 公務人員任用法→最狹義 | |||||
| 公務人員懲戒法、保障法→狹義 | |||||
| 公務員服務法→廣義 | |||||
| 刑法、國賠法→最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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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94
●最廣義公務員-國賠法
●廣義的公務員-公務員服務法、刑法
●狹義的公務員-公教人員保險法
●最狹義公務員-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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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650
94年刑法修法之前,國賠法和刑法對於公務員的定義是一模一樣的,修法後刑法對於˙公務員的定義請參考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以及第2款。因此例如公立學校教師算是國賠法上的公務員,但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故目前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刑法略小於國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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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25
最佳解根本誤導.. 哪來公務人員懲戒法
是公務員懲戒法 而且它跟 公務員服務法 都是廣義
是公務員懲戒法 而且它跟 公務員服務法 都是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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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35
如果題目問刑法跟國賠法哪個最廣義,應如何作答最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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