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店家,如何課徵營業稅?
(A)免稅
(B)營業稅稅率為 2%,由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每 2 個月填發繳款通知書通知繳納 1 次
(C)營業稅稅率為 1%,由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每 3 個月填發繳款通知書通知繳納 1 次
(D)營業稅稅率為 0.1%,由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每 1 個月填發繳款通知書通知繳納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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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3), C(682), D(25), E(0) #1840040
統計: A(50), B(23), C(682), D(25), E(0) #1840040
詳解 (共 2 筆)
#3198917
1.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參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2.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參考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
3.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參考營業稅法第23條)
4.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參考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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