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對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試問下列何者為非?
(A)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B)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C)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D)製作專供犯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之 4 第 1 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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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155), C(1051), D(207), E(0) #3292615
統計: A(79), B(155), C(1051), D(207), E(0) #3292615
詳解 (共 4 筆)
#6515315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4條之4第1項,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之行為處罰要件為: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需同時符合:
行為對象: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事業之核心資通系統。
行為方式(三者之一):
(A) 無故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漏洞入侵。
(B)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設備。
(C)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註:未要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
結果要件: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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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符合第1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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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符合第2款,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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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第 1 項第 3 款僅要求「無故」行為,無需具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此意圖屬同條第 3 項之加重條件(處3-10年徒刑),非基本構成要件。
選項 C 陷阱:將「國家安全意圖」誤植為基本要件,混淆法律層次。 -
(D) 符合第 174 條之 4 第 2 項(製作犯罪程式供使用),正確。
白話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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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單純「無故」刪改系統電磁紀錄即構成犯罪(選項C前半句),不需額外證明「危害國家安全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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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備「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則適用更高刑責(3-10年),但此為加重條件,非基本犯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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