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關實施「早期療育服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早期療育服務對象為 0~6 歲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之兒童,不含高危險群嬰幼兒
(B)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責任為醫護人員
(C)不方便至機構接受早期療育者,可申請到宅服務
(D)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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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7), C(636), D(17), E(0) #868902

詳解 (共 4 筆)

#1335397
高危險群兒童通常指0-2歲嬰幼兒,有身體發展、認知發展、溝通能力發展、社會與情緒發展或適應行為發展任何一方面有臨界遲緩現象,及發展商數介於70至85之間,或在肢體或心智方面障礙已被診斷,具有很高的機率會造發展遲緩的兒童。若不接受早期療育的話,將來非常可能會出現發展遲緩。 
所以高危險群嬰幼兒也包含在早療服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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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016

(A)早期療育對象為0~6歲之嬰幼兒,含高危險群嬰幼兒

(B)通報為每一個人的責任,並非只有醫護人員,老師、家長、社工等也可以是通報人員

(D)身心障礙兒童之特殊教育從2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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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968
(D)自兩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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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361
102年早療已修改成自2歲開始。另外請問A選項怎麼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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