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業務範圍為:甲、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乙、發行有關證 券投資之出版品;丙、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丁、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A)甲、乙、丙、丁
(B)僅乙、丙、丁
(C)僅甲、乙
(D)僅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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