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業務時,受託銀行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發行受益憑證
(B)返還信託財產
(C)定期報告之提供
(D)向基金公司買賣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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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3), B(120), C(59), D(264), E(0) #3238392
統計: A(1213), B(120), C(59), D(264), E(0) #3238392
詳解 (共 3 筆)
#643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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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受益憑證」及其相關管理(如開戶、異動、印製等),係由基金發行機構或受益憑證登記機構辦理,不是信託銀行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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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作為受託人,只負責代客下單、財產保管、返還及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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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2條規定,為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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