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教師法」第14條規定,下列有幾種情形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
教師? (甲)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審理,但無罪判決確定 (丙)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己)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A) 六種
(B) 五種
(C) 四種
(D) 三種
(A) 六種
(B) 五種
(C) 四種
(D) 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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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1023), C(606), D(191), E(0) #2715276
統計: A(282), B(1023), C(606), D(191), E(0) #2715276
詳解 (共 6 筆)
#5483216
(甲)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乙)犯性侵害犯罪防治審理,但無罪判決確定
(丙)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己)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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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588
(戊)非教育性質之公務→還是「公務」,所以符合14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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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665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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