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提起訴訟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向管轄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C) 向管轄所在地區公所提起訴願
(D) 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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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3), B(40), C(66), D(782), E(0) #2301524
統計: A(1843), B(40), C(66), D(782), E(0) #2301524
詳解 (共 6 筆)
#490312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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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095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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