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B) 衛生上遇有危害情形,非使用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C)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即可對其實施安全性的管束。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統計: A(125), B(955), C(193), D(1928), E(0) #2301527
詳解 (共 8 筆)
(D)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V(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6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V(B) 衛生上遇有危害情形,非使用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或限制其使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9
行政執行法 第 39 條
(全、事、通、天、衛)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全、事、通、天)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V(C)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即可對其實施安全性的管束。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安全性管束)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概括性管束)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D)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財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0
行政執行法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安全性管束)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 或不能預防危害者。(概括性管束)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