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某甲於今年2月10日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又於2月23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經民眾舉發後,警察到場以違反社維法案件逕行通知到場,甲之行為應如何裁處方為正確?
(A) 想像競合以一行為論。
(B)數行為分別處罰。
(C) 從重處罰。
(D) 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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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數個行為,就是分別處罰。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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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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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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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四樓 依據中標法 款是國字1~8 條是...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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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63 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