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安寧秩序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構成「深夜遊蕩」違序行為之要件?
(A)無正當理由
(B)不聽勸阻
(C)有危害安全之虞
(D)行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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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901), C(503), D(719), E(0) #2301536
統計: A(490), B(1901), C(503), D(719), E(0) #2301536
詳解 (共 6 筆)
#458151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D,經詢無正當理由A,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C者。
二、無正當理由,隱藏於無人居住或無人看守之建築物、礦坑、壕洞、車、船或航空器內,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三、收容或僱用身分不明之人,未即時向警察機關報告,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未經警察機關許可,在公路兩旁,燃燒草木、雜物,有礙車輛駕駛人視線,影響交通安全者。
五、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
六、無正當理由,停屍不殮、停厝不葬或藉故抬棺或抬屍滋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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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132
社維法第74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D),經詢無正當理由(A),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C)之虞者。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D),經詢無正當理由(A),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C)之虞者。
(A) 無正當理由
(B) 不聽勸阻禁止
(C) 有危害安全之虞
(D) 行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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