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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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36), C(28), D(3057), E(0) #23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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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348
19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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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6714

V(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V(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V(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保護性管束)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安全性管束)

 

四、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概括性管束)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C)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即時強制,得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戒具,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B)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權利


管束得適用提審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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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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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28.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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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381
請問A選項為什麼不是概括性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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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628
是說提審有作用嗎?管束24小時就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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