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
統計: A(332), B(36), C(28), D(3057), E(0) #2301540
詳解 (共 5 筆)
V(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V(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V(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安全性管束)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概括性管束)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C)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即時強制,得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戒具,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B)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管束得適用提審法之權利
有錯字
28.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
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28.2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對人管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尋獲逃學兒童時,基於保護其安全,於必要時得為保護性管束。
(B) 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時,對有自傷之虞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錯。
(C)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 小時。
(D) 警察採取管束措施時,因非逮捕,故無須告知受管束人提審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