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扣留器物變賣要件及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扣留期間逾3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B)經通知6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C) 扣留之物變賣後,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D) 扣留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9), B(411), C(1080), D(1703), E(0) #2301542

詳解 (共 5 筆)

#3976776

警執法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
       扣留之要件。(A)
四、經通知三個月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B)

       前項之物變賣,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           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C)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           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一項第三款、           第四款之物,於六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D),並得將         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一項第四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           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           賣者,得予銷毀之。第二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55
13
#4536736

(A)扣留期間逾3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6個月

 

 

(B)經通知6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3個月

 

 

(C) 扣留之物變賣,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變賣

 

 

V(D) 扣留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扣留要件。   A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於期限內領取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B

 

II. 前項之物變賣,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C

 

III. 物之變賣,採公開方式行之。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物,於6個月內未賣出者,歸屬各該級政府所有並得將該物提供公益目的使用;其屬第1項第4款之物者,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D

 

IV. 扣留之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予銷毀之。

 

V. 第2項通知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V. 扣留物因腐壞、腐敗等理由而不能變賣者,得銷毀,


V. 銷毀前,應將銷毀之程序、時間、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14
0
#395523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共 39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4660160
A 六個月
B 三個月
C 變賣前
7
0
#6037771

第3、4款 6個月內未賣出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19609
未解鎖
30.                ...
(共 6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