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行為人於政府機關任意兜售物品,不聽禁止,惟其行為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下列警察作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B) 得不經通知、訊問而逕行處分。
(C) 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
(D)於訊問後,按其情節顯可憫恕,得移送該管簡易庭為減輕罰鍰之裁處。
統計: A(405), B(1159), C(2055), D(108), E(0) #2301534
詳解 (共 9 筆)
我覺得樓上說法說法有誤,怎麼可能只有第 91 條適用?
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是宣告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警察機關難道不能宣告只罰1千元嗎?感覺題目的爭點在於題目沒有說要罰多少錢,假如警察機關堅持裁罰2千元,就不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了。
(A) 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處。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罰鍰、申誡」
(B)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 得不經通知、訊問而逕行處分。但其處罰 (宣告罰) 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 (宣告罰) 以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 條 符合
但是題目的違序行為,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6 條,法定罰為3000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V(C) 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6 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由警察機關處分「罰鍰、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D)於訊問後,按其情節顯可憫恕,得移送該管簡易庭為減輕罰鍰之裁處。
雖然情節可憫恕,得由警察機關為減輕罰鍰之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
I.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II.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個人淺見,希望大家互相討論
1.第44條之要件是:情節輕微+事實明確+宣告罰為1500元以下或申誡。
2.而本題敘述中,行為人是情節輕微+事實明確,警察要裁罰他多少不知道,按照社維法86條警察可以處3000元以下或申誡,倘若就是罰3000元的話就不適用第44條ㄌ。
3.所以回歸原則,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做成處分書(第43條),選(C)
補充:我覺得只有91條適用44條滿怪的,重點是宣告罰吧!
想問樓上B選項的解釋與這題有何差別?
(D) 9.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序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其處罰種類與程度之限制規定,係指:
(A) 執行罰
(B) 法定罰
(C) 處斷罰
(D) 宣告罰
沒說警察要罰多少
小弟個人理解是這樣子,給各位參考,歡迎指教
44條成立的要件是「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可不經通知、訊問直接處罰,但只罰1500或申誡。
這裡的處罰是指宣告罰,有人說整個社維法只有91條符合,也不完全錯,是因為91條法定罰就直接符合44條的處罰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