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行政執行法核發禁止命令之規定,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各有不同,下列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 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B)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C) 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D) 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統計: A(2025), B(676), C(469), D(358), E(0) #2301525
詳解 (共 6 筆)
(A)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O)
(B)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
(C) 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D) 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補充: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台幣一萬四千元
V(A) 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正確
(B)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1萬8千5百
(C) 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萬8千
(D) 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1萬6千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31001900-1040115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第 1 項 之「一定金額」
一、行政執行法第17-1條(下稱本條)第1項本文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千萬元。
二、本條第1項第1款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係指單筆新臺幣2千元之消費。
三、本條第1項第5款所稱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係指單筆價值新臺幣2千元之贈與或借貸。
四、本條第1項第6款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依義務人之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如下:
(一)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2萬4千元。 A
(二)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1萬8千5百元。 B
(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1萬8千元。 C
(四)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1萬6千元。
D
(五)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臺幣1萬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