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受到美國影響,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的分類,主要區分為下列何者?
(A)敵意環境性騷擾與性賄賂
(B)性賄賂、性霸凌與性徇私
(C)性嘲諷、性徇私與性攻擊
(D)性霸凌、性歧視與性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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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5), C(12), D(130), E(0) #349388

詳解 (共 5 筆)

#535453


受到美國影響,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分類,主要區分為下列何者?

(A)
敵意環境性騷擾賄賂
(B)
性賄賂、性霸凌與性徇私
(C)
性嘲諷、性徇私與性攻擊
(D)
性霸凌、性歧視與性攻擊

~
解析 :
 一、性騷擾的分類眾多,讀者不妨直接從法理上來看,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性騷擾」的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若依照上述的定義,第一種的性騷擾型態為「交換利益的性騷擾」;第二種的性騷擾型式則為「敵意環境的性騷擾」,敘述如下:

(
) 第一種「交換利益性騷擾」,是最常見的性騷擾型態,乃對他人要求性利益( sexual favor ),來換得工作、教育或服務等利益。例如:雇主要求受雇者須接受其性要求後,才能予以繼續僱用;或教師要求學生接受其約會之要求,始允諾給予成績等。

(
) 第二種「敵意環境性騷擾」,係指以違反他人的意願,而帶有與性或性別有關言詞、肢體行為,干擾他人工作、教育或活動的進行,或製造一個令人感到畏懼、敵意或冒犯之環境而言,例如:粗鄙的黃色笑話、色情圖片的展示、性嘲弄等等,均易使人感覺到不舒服之情境。
 三、 然而,「敵意環境的性騷擾」在認定上,確實不如「交換利益的性騷擾」明確;因為,每個人的主觀感受並不相同,有的人感覺有冒犯性或不舒服,但有些人則覺得無傷大雅。因此,接下來我們會繼續就「敵意環境」來探討,究竟什麼樣的環境懷有敵意,除了可以保障自己權利外,也可以避免自己莫名奇妙成為加害人而不自知。( 引自簡華明,2006 )
 四、從法律看「敵意環境 敵意環境性騷擾定義為: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不當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者。其樣態又可分為「性別騷擾」和「性挑逗」,分別說明如下:

(
) 性別騷擾: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言論。

(
) 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之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例如: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對方;盯著別人身體的私處看;展示具 性意涵、性誘惑的圖片或文字;暴露性器官;掀裙子;拉扯褲子;未經他人同意,直接碰觸別人的身體;沒有直接接觸他人身體,但是故意靠得非常近,讓人感到不舒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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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81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最後有寫「非屬性騷擾者」,所以B、D選項即可先行刪除!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前項指的就是言語或行為上的「敵意環境型騷擾」;後項因以性獲得權益等可視作「性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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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4


~精修 (一) :
 在我國的法律中,與性別平等關係最大的,莫過於近幾年才制定的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
 

法源

目的

適用範圍

申訴對象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保障受教權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保障工作權

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受害時受害人雇主

性騷擾防治法

保障人身安全

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申訴時加害人雇主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向警察機關提出


註:不論工作職場或校園之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皆適用。


二、從性平三法的簡表可以清楚的看到這三個法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及申訴對象: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重視的是學生的受教權,只要學生在學校被騷擾,或是加害人為學校教職員工生,均適用此法,受害人可逕向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提出申訴。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重視的是勞工的工作權,只要是受僱者在執行職務間被他人騷擾,均適用此法,受害人可向自己的雇主提出申訴。

(三)《性騷擾防治法》重視的是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可適用於任何環境,申訴人在知道加害人所屬單位時,得向其所屬單位提出,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向警察機關提出。

三、 長期活躍於性騷擾案件處理工作的鍾宛蓉律師從她的實務經驗告訴我們(2008,摘錄於陽明大學「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例處理實務」座談會),這三項法律的適用 順序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接下來,將從這三個法律中更進一步的幫助您認識「敵意環境」: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1. 法條規定: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四款 )

2. 違法情形:指「學校」中的「行政人員」或「教師」等「權力關係人員」,蓄意營造一種令當事人感到敵意、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如老師上課講黃色笑話、 或出示令學生難堪的淫穢圖片、或喜歡觸摸學生的身體或身體的特定部位、或製造一些帶有性暗示的行為等,此即為「敵意環境」。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

1. 法條規定:「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一款 )

2. 違法情形:當性騷擾沒有理由地影響到工作者的表現或產生了侮辱的工作環境。當某種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 冒犯的情境,那麼該行為即可稱之為製造敵意環境的行為。例如男性講黃色笑話,眾人訕笑,使在場女性深感困窘、不舒服,此即為「敵意環境」。

 (三)《性騷擾防治法》:

1. 法條規定: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二款 )

2. 違法情形:當某種行為已足以損害他人 ( 此人「非學生身分」與「事發時間」亦「不在執行工作期間」 ) 人格尊嚴,造成此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不舒服或深受冒犯的情境,例如朋友一同前往 KTV 唱歌,某男性譏笑女性穿著暴露,似乎招蜂引蝶等言語,在場之人哄堂大笑,使被騷擾者感受被冒犯,此即為「敵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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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68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
    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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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16


??!!
不懂耶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第 20 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 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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