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於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之結果,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幼兒園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負責人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被處以罰鍰
(B)應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
(C)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D)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公布於政府網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 B(675), C(37), D(49), E(0) #3456538
統計: A(91), B(675), C(37), D(49), E(0) #3456538
詳解 (共 6 筆)
#7316289
(A) 幼兒園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幼兒園負責人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被處以罰鍰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 違反第八條第六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規定,且超收幼兒人數逾十五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
-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班級人數之規定,或第四項有關每班配置教保服務人員之規定。
- 違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知悉園內有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其他服務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
-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有不得擔任該項職務之情形而未予以更換。
-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 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返還費用、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費數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或未依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所定自治法規退費。
-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 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ㅤㅤ
(B) 應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 -> 六個月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ㅤㅤ
(C) 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 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
- 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ㅤㅤ
(D) 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報告公布於政府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
- 組成評鑑小組,統籌整體評鑑事項,並得下設分組。
- 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 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 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教師。
- 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校校長經驗。
- 編訂評鑑實施計畫,並於辦理評鑑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幼兒園;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對象、程序、期程、評鑑結果處理、申復、申訴、追蹤評鑑及其他相關事項。
- 辦理評鑑說明會,向受評鑑幼兒園詳細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判定基準。
- 辦理評鑑講習會,向評鑑委員說明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及判定基準、評鑑委員之任務與角色。
- 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函送受評鑑幼兒園。
- 辦理評鑑檢討會,邀集評鑑小組及評鑑委員針對評鑑實施計畫、評鑑指標與判定基準、評鑑委員之任務與角色及其他相關執行情形,予以檢討。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