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邱小姐到醫院生產,寶寶死亡而產生醫療糾紛,專科護理師為規避責任,將破水時間由 原來的「凌晨四點」紀錄為「下午四點」,專科護理師觸犯下列何種罪責?
(A) 偽造錯誤的時間並記錄在病歷中,成立偽造文書罪
(B) 對「破水的時間」做了不實的記載,成立登載不實罪
(C) 把原來破水時間變造成另外一個時間,成立變造文書罪
(D) 基於執業倫理,不應該將「破水的時間」做不實記載,但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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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1629), C(191), D(16), E(0) #1579395
統計: A(380), B(1629), C(191), D(16), E(0) #1579395
詳解 (共 2 筆)
#5007142
中國民國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何謂偽造文書罪?
A:依照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文書罪。
所謂「偽造」,指的是無製作權者,已經變更文書的本質(從甲到乙),或已經具有創設性(從無到有)。例如小明從未跟革魯借錢,但革魯卻自己寫了一張革魯借給小明「伍拾萬元」的借據。
所謂「變造」,指的是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的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例如小明有跟革魯借十萬元,並寫了借據,但革魯將借據上的金額從「拾萬元」變更成「伍拾萬元」。
所謂「私文書」,指的是私人間表彰一定法律意義、效果的文書,例如信用卡簽帳單、取款憑條、合約書、匯款申請書、發起人名冊、入國登記表、扣繳憑單、民事調解聲請狀、委任狀。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能導致某種應受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就足夠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就是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到損害之虞就足夠了。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_88&qa_id=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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