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甲沉迷賭博,向地下錢莊借錢還賭債,但仍無法還清,在地下錢莊催討借款之下,乃思將其父乙所委託保管之金錶一只占為己有,準備俟時出售,經其父屢次催討仍不歸還。試問: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63
(A)甲成立背信罪,但頇告訴乃論
(B)甲不成立侵占罪
(C)甲成立侵占罪,但頇告訴乃論
(D)甲成立侵占罪,不頇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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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6), C(680), D(38), E(0) #268885
統計: A(21), B(16), C(680), D(38), E(0) #268885
詳解 (共 2 筆)
#6049900
侵占是指擅自處分自己管有他人所有物的行為,所以它的前提是犯罪人必須「持有他人之物」,而意圖據為己有而拒不交出之行為,例如業務員占有收受回來的貨款;將朋友暫時寄放的汽車賣給中古車行。
背信是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例如售貨小姐故意將高價商品低賣給朋友。須注意的是,背信罪的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事務」僅限於與財產有關的事務。
來源: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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