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其犯罪所得達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
(A)一億元
(B)七千萬元
(C)九千萬元
(D)一億五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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