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月台之高度為(第 32 條)
(A). 月台面至地基面之高差
(B). 月台面至道碴面之高差
(C). 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
(D). 月台面至軌枕面之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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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2), C(1272), D(46), E(0) #405858

詳解 (共 1 筆)

#829480
第 32 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由鐵路機構依其車輛系統、旅客上
下車安全及便利規定之。
旅客月台之長度,不得小於該站停靠最長旅客列車之長度(不含機車、煤
水車)。
旅客月台之寬度,如供兩面使用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僅一面使用者,應
在二公尺以上。
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鐵路之月台,因特殊情況,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排除前二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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