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監察委員人事案,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
(A)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B)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負有適時提名
繼任人選之義務
(C)立法院就監察委員人事之提名案,不得消極不行使其同意權
(D)立法院就監察委員人事之提名案,應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
統計: A(212), B(283), C(442), D(3547), E(0) #3092266
詳解 (共 8 筆)
包裹表決是立法院中最常出現的表決方式。所謂的包裹表決係指將表決內容(可能是一部法案、可能是議事排列順序、可能是一個單位或是整個部會,甚至整個國家的預算都有可能),統整在一次表決中進行。立法委員沒有辦法對包裹表決內的個別項目進行否決,要就是包裹表決內容全部接受,否則就是全部拒絕,無法逐一表態。
口袋國會
大法官釋字第632號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D)選項沒有提到
只要將法案,或是議事排列順序、預算案等表決內容統整在一次表決中進行,就可稱為包裹表決;在這個情況下,立委沒有辦法對包裹表決內的個別項目進行否決,不是全部贊同,就是全部否決,不能逐一表態。
在立法院中最常出現的包裹表決的項目多與議事順序的變更有關,通常是在野黨將被程序委員會封殺的提案,及討論事項排序較為後面的議案,提出變更順序的表決請求。而黨團或立委之所以行使包裹表決,多半是做政治表態。
轉自: https://tw.news.yahoo.com/news/%E5%8B%9E%E5%9F%BA%E6%B3%95%E5%BC%B7%E6%B8%A1%E9%97%9C%E5%B1%B1-3%E5%88%86%E9%90%98%E5%B8%B6%E4%BD%A0%E8%AA%8D%E8%AD%98%E7%AB%8B%E6%B3%95%E5%A5%A7%E6%AD%A5-%E5%8C%85%E8%A3%B9%E8%A1%A8%E6%B1%BA-064500476.html
包裹表決:立法院對法案的審查,以朗讀內容方式代替三讀實質審查程序的法案表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