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行為無國家賠償責任之適用?
(A)縣政府於臺灣燈會現場施放煙火之行為
(B)衛生局召開記者會公布食品檢查結果之行為
(C)市清潔隊員駕駛掃街車打掃街道之行為
(D)行政機關違反採購契約造成廠商損失
統計: A(103), B(1329), C(621), D(4318), E(0) #645970
詳解 (共 10 筆)
由於政府採購係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需要,而以私法行為取得之物資或勞務之行為,屬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中之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係行政之一種;又因行政係達成國家存立目的之最重要手段,負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之政治發展等任務,在採購契約不能達到政府採購之行政目的時,自應使機關有解除或終止採購契約之權利,以維護公共利益,惟政府採購既屬私法行為,非公權力行政,得以命令、行政處分為之,其契約之解除與終止,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為之,因此在採購法中訂有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與廠商所訂定採購契約之規定(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但此種單方面由機關解除或終止契約之規定,關係廠商權益甚鉅,故其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與效力,實有深究之必要。
可國賠:
ex 軍車駕駛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撞毀 民宅)
ex垃圾車駕駛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
ex 清潔員 執行職務(掃街)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 警察 執行職務 致人民權利受損(發生車禍)
ex 衛生局 執行職務(公布 食品檢查結果)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 縣政府 執行職務(燈會 施放煙火) 致人民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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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國賠:
ex台鐵(私法關係)列車出軌 讓乘客受傷→不算國賠
ex行政機關 違反採購契約造成廠商損失→屬私經濟行政,不算國賠
104地五1@39
103原五 @13
4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B)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C)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D)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0 年 - 100年 律師第一試
4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B)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C)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D)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專技高普考◆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0年 律師第一試:行政法#9555
(C)雖為事實行為,但仍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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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104年地方5等法學大意
回樓上 市清潔隊員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