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推動公共服務民營化的主要理由?
(A)增加提供服務的效率
(B)政府可移轉責任給民間
(C)限制政府的用人幅度
(D)減少政府的支出
統計: A(32), B(4018), C(679), D(70), E(0) #168073
詳解 (共 8 筆)
民營化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升服務的績效,並非移轉責任給民間,以委託業務而言,政府仍負有責任。
風險
不是民營化就沒有責任了
政府負成敗之責!
所謂「民營化」 (privatization),係指將公共服務移轉由民間提供或將公營事業之所有權或經營權移轉給民間的過程,學者薩瓦斯(Savas)將其分為三大類型,茲說明如下:
(一)撤資 (divestment):係指公營事業或公共資產之移轉民間。此一移轉型態之民營化可經由出售、無償移轉及清理結算方式進行。出售及無償移轉之對象可以是事業機構現有之員工、產品之使用者或服務對象、社會大眾、私人企業,甚至國有化之前的原所有人。而對於經營績效不佳的公營事業,則可用削減補助預算、關閉工廠、以及出售資產等方式退出市場。
(二)委託 (delegation):係指政府部門委託私人部門提供部份或全部財貨或服務,但仍承擔監督責任,政府委託外包之方式有:
1、簽約外包:即政府將部份貨品或服務以合約簽訂委請民間提供。
2、特許權:由政府提供私人部門,如水電、瓦斯及運輸業者特准之經營權。經營權涉及公有範圍之租用,如公車路線之特許,廣播頻道之使用及公共資產之租借。
3、補助:由政府透過免稅、低利貸款、直接補助,形成吸引私人部門參與經營之誘因。
4、專用券:由政府核發給有資格使用之民眾,以指定消費某類貨品(如食品、房租),社會福利救濟常透過此種方式實施。
5、強制:由政府以命令方式要求私部門支付強制性之服務,如失業保險金,即由私人部門為政府分擔或共同承擔若干社會安全責任。
(三)替代 (displacement):當政府所提供生產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之需求,而由私人部門取代供應。
替代可分為:
1、功能不足之替代:例如:社會治安日趨敗壞,警力日漸不足,乃有私人保全公司之興起,替代原公部門提供之服務。
2、退離減縮之替代:因應私人企業規模及市場佔有之逐漸擴張,公部門縮減規模及資源之投入,留給私人部門發展之空間,以因應經濟進一步發展之需要。
3、解除管制之替代:經由法令之修訂,允許私人企業進入原為公有獨占市場參與競爭經營。
C也怪怪的吧,什麼叫做「(民營化可以)限制政府的用人幅度」?
不應該是放寬嗎?
C應該是指,如果民營化的話政府將會縮小,用人幅度也隨之下降了嗎?
請問C是不是指「民營化降低政府用人幅度」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