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A)公立學校駐衛警察
(B)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C)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D)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員
統計: A(328), B(98), C(393), D(2829), E(0) #858738
詳解 (共 10 筆)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之規定:
回樓上 ChengHsing Li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 & A 專輯 (107年5月更新) - 原始文章】
管見以為上開問答集的釋疑其實不矛盾,
問題出在它的文字兜兜轉轉,造成閱覽者誤會囧。
它的意思是 :
駐衛警察 「並非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文適用 or 準用的任何一款,
惟仍係屬內政部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之1所明文,"又繞一圈回來""準用"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人員」>>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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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理解如有誤,還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
(A)公立學校駐衛警察
準用,公立學校駐衛警察: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6&flno=19-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9-1 條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6&flno=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之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6&flno=2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
一、政府機關。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
三、公私立醫療機構。
四、公民營金融機構。
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六、其他機構、團體。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因此為「警察法 第 9 條」的「警察命令」
(B)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介紹
機關類型:行政法人機構
準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為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C)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BA%E5%8C%97%E6%8D%B7%E9%81%8B%E5%85%AC%E5%8F%B8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介紹
公司類型未上市公司(臺北市政府公營事業)
準用,「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為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D)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員
非準用,因為未兼任行政職務
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員: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1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D)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A)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營事業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B)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行政法人機構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這題怪怪的,中立法Q&A說不是是用或準用對象啊..是依照管理辦法來準用中立法的,中立法本身沒有規定
Q15、駐衛警察是否為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答:不是。依中立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以駐衛警察係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所進用之人員,故非中立法適用對象。又中立法第17條及第18條所規定之準用對象並未包括駐衛警察,是以,駐衛警察亦非中立法之準用對象。另駐衛警察既係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所進用之人員,渠等權利義務亦於該辦法所規範,又是類人員之行政中立事項,業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於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渠等之行政中立事項,準用中立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