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非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A)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B)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
(C)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D)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0), B(2011), C(658), D(332), E(17) #168960
統計: A(1240), B(2011), C(658), D(332), E(17) #168960
詳解 (共 10 筆)
#962506
103/11/26已修改 選項(A)亦為正確答案,並非準用對象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92
1
#125420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19
0
#1281464
公營事業兼任行政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
其餘跟保障法一樣
18
1
#747547
P6-46
(B)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專任
12
0
#128047
超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
4
0
#1025405
已修法
答案為AB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