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對行政執行法規定之行政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辦理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法院法官辦理之
(C)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時,應檢附移送書
(D)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時,應檢附處分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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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6392), C(197), D(111), E(0) #189891
統計: A(310), B(6392), C(197), D(111), E(0) #189891
詳解 (共 1 筆)
#487587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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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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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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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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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 期;應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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