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僱傭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有預防危害之保護義務
(B)受僱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具有專屬性,故不得讓與
(C)受僱人非經僱用人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D)受僱人已供給勞務者,縱不生預期之結果,僱用人仍須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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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09), C(62), D(84), E(0) #3183606

詳解 (共 4 筆)

#6022823
民法第 483-1 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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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296
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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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979
民法§483-1僱用人對受僱人之保護義務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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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4勞務之專屬性
1.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B:無報酬專屬性之相關規定。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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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7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D:同理,只要受僱人依約提供勞務,就有權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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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3324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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