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專利權侵害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專利權人對於非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不得請求除去之
(B)在被授權範圍內,非專屬被授權人得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請求損害賠償
(C)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亦得向我國法院提起請求專利侵權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D)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為人格權,故請求表示其姓名及回復名譽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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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075
答案:C 本題主要考《專利法》侵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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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904
專利法 第 96 條 :
1.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3.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A) / (B)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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