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平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作為個人所享有之公權利,人民可以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其實現
(B)性別工作平等法要求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
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C)限制大陸地區配偶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擔任公務員,係為確保國家安
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D)將按摩業限制僅有視障者得從事,係考量視障者與非視障者本質上之不
同,所給予之合理優惠性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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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8), B(86), C(441), D(5901), E(0) #2331682
統計: A(738), B(86), C(441), D(5901), E(0) #2331682
詳解 (共 5 筆)
#4031927
釋字 第 649 號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
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
相同)與憲法第七條 平等權、第十五條 工作權 及第二十三條 比例原則 之規定不符,( D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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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2074
大家都可以做按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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