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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28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9281

年份:10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1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民國 102 年至 103 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計算選用採設算所得者,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 9000 點時,應按出售金額多少百分比計算所得?
(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二
(D)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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