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民國 102 年至 103 年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計算選用採設算所得者,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 9000 點時,應按出售金額多少百分比計算所得?
(A)百分之一
(B)千分之一
(C)千分之二
(D)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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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11), C(76), D(35), E(0) #389411
統計: A(31), B(211), C(76), D(35), E(0) #389411
詳解 (共 3 筆)
#698922
102年7月10日修正 現無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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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923
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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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25
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規定如下:
一、收盤指數未達八千五百點者,為零。
二、收盤指數在八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九千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一。
三、收盤指數在九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一萬零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二。
四、收盤指數在一萬零五百點以上者,為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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