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若於勞動契約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之情形時,即應行離職,則該約定雖為無效,然該勞動契 約之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B)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與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且無任何例外
(C)雇主對於受僱者之退休及資遣,雖不可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因其性傾向而加以解僱,此為契約自 由原則
(D)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統計: A(74), B(479), C(54), D(2312), E(0) #3705448
詳解 (共 6 筆)
<性別平等工作法11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正確答案是:(D)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雖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然可基於年資或績效之理由,給予不同之薪資
詳細解析與法條依據
1. (D) 正確:
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說明: 薪資差異若非來自性別歧視,而是基於客觀的正當理由(如年資累積、工作績效好壞等),屬於合法的合理差別待遇。
2. (A) 錯誤:
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約定受僱者結婚、懷孕等應行離職者,該約定無效;且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說明: 雇主據此終止勞動契約係屬違法,其解僱行為在法律上無效,雙方僱傭關係依然存在,並非「終止依然具有效力」。
3. (B) 錯誤:
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說明: 法律設有例外條款(例如:戲劇演員、男性或女性內衣模特兒等因工作本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並非「無任何例外」。
4. (C) 錯誤:
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說明: 不得因性傾向而予以歧視解僱,此屬於強行禁止規定,雇主不得以「契約自由原則」為由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