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總價值 350 萬元,贈與其叔叔,全數不計入
(B)乙為其已成年兒子支付出國留學之生活費及教育費 5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C)丙捐贈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慈善團體 5,0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D)丁於結婚紀念日贈與其妻現金 600 萬元,全數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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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 B(77), C(93), D(26), E(0) #1371653
統計: A(445), B(77), C(93), D(26), E(0) #1371653
詳解 (共 1 筆)
#1478310
(A)非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B)支付受扶養人之生活費
(C)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
(D)夫妻互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民法第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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