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所得稅法規定,自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
用或損失,但此一規定不適用於下列何種營利事業?
(A)貿易商
(B)證券商
(C)文創公司
(D)運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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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12), C(48), D(29), E(0) #884447
統計: A(23), B(412), C(48), D(29), E(0) #884447
詳解 (共 1 筆)
#1127264
所得稅法 第 43-2 條
I.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 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IV.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I. 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 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IV. 銀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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