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土地稅法,下列那一項土地不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
(A)私立學校員工宿舍用地
(B)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
(C)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土地
(D)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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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0), C(235), D(28), E(0) #884451
統計: A(136), B(10), C(235), D(28), E(0) #884451
詳解 (共 4 筆)
#1135714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的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的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可免徵。但是要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者是辦妥登記的財團法人所興辦,並且其用地是這個財團法人所有的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可以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5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沒有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是為了促進公眾利益的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者是辦妥登記的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劃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的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的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的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的祀田或放租的基地或其土地是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的都不適用。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的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的倉庫或漁會附屬的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第1項之私立學校,第2項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5項之私立社會救 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的土地,並且是把全部收益直接用在各該事業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專案報請減免。第3項、第4項、第6項、第7項 、第8項及第11項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3項 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的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可免徵。但是要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者是辦妥登記的財團法人所興辦,並且其用地是這個財團法人所有的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可以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5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沒有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的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是為了促進公眾利益的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者是辦妥登記的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劃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的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的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的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的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的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的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的祀田或放租的基地或其土地是以私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的都不適用。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的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的倉庫或漁會附屬的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第1項之私立學校,第2項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5項之私立社會救 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的土地,並且是把全部收益直接用在各該事業的地價稅或田賦可以專案報請減免。第3項、第4項、第6項、第7項 、第8項及第11項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3項 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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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461
| 第二十八條之一(免徵對象) |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
|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
|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
|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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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3263
提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
主旨:所有權人土地及房屋提供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五、六款規定之一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者,得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說明:二、××縣農會所有土地,提供「××縣家畜市場」使用,以及××縣××市公所土地,提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均應查明依主旨規定處理。
財政部71/11/26台財稅第385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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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458
(D)第三章 田賦
第二十二條(田徵收對象)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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