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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23996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 #23996

年份:10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文書之送達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稽徵稅捐之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
(B)為稽徵房屋稅之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C)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配偶或兄姊以為送達
(D)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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