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於甲所有之 A 土地上,由乙基於租賃權而建有 5 層樓的 B 屋 1 棟,嗣乙將該屋出租予丙,丙則
於 B 屋上再搭蓋 1 層樓 C。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搭建之這 1 層樓 C 對外具有獨立之通道者,該層樓 C 屬丙所有
(B)乙將該屋設定抵押予丁銀行,則該抵押權之效力及於丙所搭建之該獨立層樓 C
(C)該層樓 C 不得作為拍賣之標的
(D)甲出售 A 土地時,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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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199), C(64), D(119), E(0) #2065842
統計: A(453), B(199), C(64), D(119), E(0) #2065842
詳解 (共 2 筆)
#6615852
於甲所有之 A 土地上,由乙基於租賃權而建有 5 層樓的 B 屋 1 棟,嗣乙將該屋出租予丙,丙則 於 B 屋上再搭蓋 1 層樓 C。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搭建之這 1 層樓 C 對外具有獨立之通道者,該層樓 C 屬丙所有
(B) 乙將該屋設定抵押予丁銀行,則該抵押權之效力及於丙所搭建之該獨立層樓 C
(A) 丙搭建之這 1 層樓 C 對外具有獨立之通道者,該層樓 C 屬丙所有
(B) 乙將該屋設定抵押予丁銀行,則該抵押權之效力及於丙所搭建之該獨立層樓 C
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同。是從物與附屬物雖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惟兩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8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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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層樓 C 不得作為拍賣之標的
C為獨立之物,且具財產價值,則C得作為拍賣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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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出售 A 土地時,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 104 條第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乙才是A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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