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不當得利所應返還之客體,下列何者錯誤?
(A)原物所生之孳息
(B)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
(C)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導致之增值
(D)原物毀損後,受益時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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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88), C(2620), D(261), E(0) #1468930
統計: A(80), B(88), C(2620), D(261), E(0) #1468930
詳解 (共 5 筆)
#4379362
民181-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182-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
害,並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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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934
補充一下(A)(C)
(A)181條不當得利更有所取得限縮為孳息,故A選項沒錯
(C)選項乃孳息以外,屬於不當得利之人「管理」所生利益
故應套用177條無因管理前段,「本人仍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因此題目問不當得利的話C選項非規定應返還之客體
但實務上可套用無因管理請求返還該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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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8457
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
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
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
應償還其價額。
應返還之客體包括
(A)孳息、(B)原物或原權利、(D)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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