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物權之優先性,在同一標的物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B)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C)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D)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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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144), C(2166), D(165), E(0) #1468938
統計: A(399), B(144), C(2166), D(165), E(0) #1468938
詳解 (共 10 筆)
#5641787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內容上互不排斥,惟成立在先者,其效力優先於成立在後者
出自-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2009年6月修訂4版,頁448。
出自-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2009年6月修訂4版,頁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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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8316
(A) 當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併存時,所有權之效力依舊優先於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係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所有權之權利,故定限物權在同一標的物上雖然成立在所有權之後,惟其權利當然優先於所有權。
>>定限物權係於一定範圍內限制所有權之權利,故定限物權在同一標的物上雖然成立在所有權之後,惟其權利當然優先於所有權。
(B) 當內容或性質相衝突之物權併存時,二者效力均等
>>物權具有優先性,先存在之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之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
(即依登記順序先後定之)
>>物權具有優先性,先存在之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之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
(即依登記順序先後定之)
(C) 先成立用益物權,再設定擔保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不得對抗該已成立之用益物權
>>物權具有優先性,後成立之物權不得對抗先成立之物權
>>物權具有優先性,後成立之物權不得對抗先成立之物權
(D) 先成立擔保物權,再設定用益物權時,該擔保物權人無論如何皆可主張塗銷該用益物權
>>民法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需其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法院得除去該權利
>>民法866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需其抵押權受有影響者 法院得除去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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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32
定限物權
在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權利人基於與所有權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規定而取得了對物進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權能,在一定的範圍內對標的物進行支配。
包括: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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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852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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