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欲向乙租屋 3 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 Line 互相協商,乙已於對話中允諾,但後來丙出更高租金,於是 乙改將該屋出租給丙並交付之,後來丙得乙之同意將該屋再出租給丁,某日丁因大意未關爐火將該屋燒 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B)甲可主張乙丙之租賃契約未以書面簽訂,因此無效
(C)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D)甲可以向丙主張有優先締約權,因此乙丙之租賃契約對甲係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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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8), B(61), C(790), D(158), E(0) #1468931

詳解 (共 8 筆)

#1656363
1.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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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592
(A)乙可以向丁主張侵權行為責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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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258
次承租人亦為廣義之第三人。第444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是以,承租人與出租人之租賃關係仍存在,而次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並無租賃關係,亦即於失火情形中,其對出租人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轉租人)
 間,則有因租賃關係所生之失火責任。易言之,次承租人既為第三人,於失火情形,除對出租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尚須對承租人負失火責任。此時,又涉及前開所論第三人得否類推適用第 434 條之爭議。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係區分合法轉租或違法轉租以定次承租人之責任,如轉租係合法,僅於次承租人就租賃物之失火有重大過失時,對於出租人負侵權行為責任;反之,如轉租係違法,於次承租人就租賃物失火有輕過失時,對於出租人即應負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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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104

因為丙已得乙之同意出租給丁,則出租人乙得依規定請求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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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945
民法444條應該是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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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0235
(A)第三人失火責任(抽象輕過失),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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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410
第 444 條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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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705

請問若丙沒有得乙同意把房子出租給丁,乙也沒有表示不可以轉租

那答案會是C嗎?還是一樣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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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35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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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向乙租屋3年,雙方僅用通訊軟體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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